广东工业大学招生章程:总则、概况、组织机构、招生计划等全面解读
广东工业大学招生章程:总则、概况、组织机构、招生计划等全面解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工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5
第五
学校地址:
主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邮政编码:
东风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邮政编码:
龙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东街道迎龙路161号;邮政编码: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市光路中三路11号;邮政编码:
揭阳校区:广东省揭阳市粤东新城大学路;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 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校
第八
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中途退学者,视具体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教务处、招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作为督导员列席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等,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
1.在广东省内,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2.来自广东省以外省(区、市)的学生,学校文理科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一批【参加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学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区、市)录取批次为准】,学校艺术类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3.运动训练专业、国家特色专业、地方特色专业、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生源录取批次按照教育部和生源地省(区、市)规定执行。
4.录取批次如有调整,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招生计划,用于学生质量把控,并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国际班相关专业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是与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知名大学合作开展的一校对多校、学分互认的联合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学费及学杂费详情请查询学校本科招生网。学生通过(夏季)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学院专业组(或单独学院代码)招生,单独上课。
第十八条
学校揭阳校区相关专业通过(夏季)全国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入学院专业组(或单独编入学院代码),单独授课。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地区),运动训练专业开设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网球、游泳等专业。招生简章。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督导”招生录取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其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普通类(历史、物理)、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表演等)等招生控制分数线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广东省内专科院校及专业,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包含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考试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2024广东3b院校招收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比例。
第二十四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等,按照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业(历史、物理)分专业录取时,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定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专业优先安排录取,如专业已满,则对考生后续专业逐一进行筛选,如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优先考虑已学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考生总成绩相同,无相应排序时,将比较单科成绩,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文科(史学)类考生,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物理)类考生2024广东3b院校招收专业,将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在已实施新高考制度的省(区、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的,将同时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成绩优先录取原则,表演类专业与美术、设计类专业分开排序录取。
在考生学业总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原籍省(区、市)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备案分数由高到低分入不同专业。如考生成绩相同,则优先考虑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较高的考生。广东省内分数为综合分数,其他省份分数计算办法按各省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如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报名及录取条件有最新规定,则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考生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根据考生报考总成绩,同意转入同一学院专业群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则将考生调入同一学院专业群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考生不同意转入专业,则将考生调入同一学院专业群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转入者将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国家考生请慎重申请。学校外语文学专业(包括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国家考生。
第二十九条
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需参加素描测试,素描测试不合格者将根据学校对生源地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线、考生高考成绩、考生对学校的专业偏好等因素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
关于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执行。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分类。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优先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条件优秀的考生。考生学业水平和分数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已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落实已公布的科目选拔要求,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学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通知》《关于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函[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不招收色盲学生的专业(类别):测控技术与仪器、智能感知工程、自动化(创新班)、自动化(含自动化与机器人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国际班)。
不接受色盲、色弱者。专业(类别):化学工程与技术(创新班)、化学工程与技术、能源化学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环境生态工程(创新班)、环境生态工程、材料(创新班)、材料(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环境科学(创新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安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班)、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单色识别不完全合格者不予录取。专业(类别):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创新班)、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子信息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创新班)、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乙肝排除项目的通知》有关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复核。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复核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将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四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缴纳学费手续,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学生在注册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违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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