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见习期规定的现状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中见习期规定的现状及解读
1、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我上网查了一下,只有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才有试用期,现在不存在分配的问题,所以不存在试用期,钱亚述周苏图的说法对吗?
答:“现在不存在分配问题,所以没有试用期。”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至少对企业来说是这样。理由是:原来作为建立试用期制度依据的行政文件(行政法规)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对接、双向选择”。原来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是非常明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执行的,不可能再按照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定给你分配工作了。 同时,国家《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若要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否则就是违法的。私自约定的超出《劳动合同法》范围的事项不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原有的试用期规定(注意是行政法规)已经失效,为什么事业单位还可以实行试用期?
答:那是因为几十年来事业单位的文件都是继承下来的,近期全国性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如人社部发[2006]59号、95号、100号等,仍然使用“试用期”一词(而公务员不使用“试用期”一词;公务员工资文件(人社部发[2006]58号)使用“试用期”一词)。但必须指出的是,文件只在行政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有效,企业不能套用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文件。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管理,在现行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行政文件中,没有“试用期”一词。
3、“试用期是正式担任国家干部前的一个考验”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试用制历来只针对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也享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目前只有事业单位实行试用期。当然,试用期满后,事业单位会向当地人事局上报应届毕业生的行政级别,如办事员(10至15级)、科员(9至14级)、副科员(9至13级)等。
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如需变动工作岗位,公务员通过调动(转岗)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人事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4、研究生没有试用期吗?
答:是的。根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劳动保障部网站查询),研究生没有试用期。目前事业单位相关文件已经采纳了这一规定(研究生待遇文件仍然有效的原因在于事业单位仍然实行试用期制度,作为上游规定,必须有效)。
5. 现时的“就业培训制度”是甚么?
答:简单地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这个制度和那个制度不一样。根据人事部、教育部2006年3月2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就业实习制度”是为了帮助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而推出的一项政策,类似于实习制度。有关部门每年都会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实习,并为实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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