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及下属学院领导干部拟IPO企业持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5-11作者:博嘉教育咨询浏览量:

高校及下属学院领导干部拟IPO企业持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2021年2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IPO公司股东核查问题的文件。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申请时作出特别承诺,说明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定禁止股东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强化股东穿透式核查和信息披露。 2021年4月19日,趁着IPO申请受理涉及跳槽人员入股引发热议的问题,证监会再次发文强调加强暗持持股管控的重要性,利益转让、“影子股东”、非法代理持股等监管规范。

在当前严格监管的形势下,拟IPO公司股东资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此,笔者拟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成功案例,对持股主体范围进行限制,并得出立项。 我们将结合遇到的事例,探讨高校及所属学院领导干部持有拟IPO企业股份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希望能够从中受益。

基本情况:

北方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其第一大股东张三直接持有北方公司33%的股份,并担任西部大学下属东方学院院长。

法律分析:

至于张三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以下文章主要讨论其持股原因、所在大学性质、担任职务的行政级别、任职时间外资股权设立时。 讨论了四个方面。

一、关于张三投资入股北方公司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和完善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有关问题的问答》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人员时间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通讯)2016年第33期第2855号)等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专职领导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教育部直属独立院校,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或者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享受股份、出资比例等奖励或报酬按照规定。

鉴于张三是高等学校内部领导干部,并非西大的专职领导,且东方学院也不是西大附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即张三不是西大的专职领导。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接受股权激励”的人。 经进一步核实,张三收购北方公司股份(权利)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则其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以中科星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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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除校级专职领导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高校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激励,即非科技成果转化。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高等学校或附属学院专职领导人员。 领导者符合拟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2.关于张三所在大学的性质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他人的名义。 除党员、领导干部外的普通教师对外投资、持股不存在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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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十不”是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若干准则》的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其所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国经商、办企业。 高校是否参照适用“十不准”,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西大是教育部直属大学,张三投资入股北方公司无疑是受到“十不准”的; 如果西大是其他中央部门直属大学或地方大学,张三是否属于“十不准”规定的对象尚不明确。 在此情况下,建议与所在学校进一步确认人事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确认其对外投资、持股的合法性、合规性。

提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兼职的问题,实践中不乏非教育部直属的非全日制高校来论证其兼职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情况。 。 以梧州过年()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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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张三所在的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大学,那么他投资入股北方公司就受到“十不准”的约束; 相反,至于张三持股是否符合规定,建议向学校主管部门核实是否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规定, ETC。

三、关于张三在校内职务的行政级别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从事个体经营、有偿中介活动、兼职(任职)等行为。商业机构等,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意见》《企业兼职工作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中央纪委关于《党内两条规定》权威问答(下)》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中共党员; 并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委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直属高校及其部门 厅级以上职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

因此,张三校内职务的行政级别对于体现其投资持股的合理性至关重要。 根据西大出具的书面确认函,东方学院院长系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即张三对北方公司投资持股应按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可见,高校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认定可以用来论证股东持股的合规性。 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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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教职员工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作出与事实相符的客观认定。 实践中,大学自身作出的确认不被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很多。 以博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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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经核实涉案高校教职工股东所担任的校内职务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范围,其持有发行人股权不违反规定; 否则,需要按要求进行监管和清理。 鉴于18号文及其批复仅对此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授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如何规范和清理,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

4、关于张三投资控股的形成时间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除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高校其他领导或普通教师对外投资、持股行为并无明确限制。 例如教育部直属独立院校,张三在北方公司的股份就是他担任西大党员时形成的。 在担任政治领导干部之前,该投资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是合法的个人财产积累。 能否以此证明其持股合法合规?

如上所述,18号文及其批复仅对规范和清理党员领导干部对外投资和兼职提出了要求,按照其干部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部门。 对于相关规定制定前形成的投资权益,我们不排除根据政策精神进行规范和清理的可能性。 以国盾量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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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高校及附属院校领导干部对拟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可以综合考虑其持股原因、所在院校性质、职务行政级别、外资参股的形成时间。 综合张三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张三作为高校现任党政领导,如果不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作为拟IPO公司股东可能存在障碍。成就。 他需要遵守大学及其主管部门的要求。 规范清理北方公司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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