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03作者:博嘉教育咨询浏览量:

湖南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2017〕9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评审工作的通知》(发〔2017〕12号)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博士生名单现将硕士学位授权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审核内容

本次学位授权审查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查、独立审查单位授权审查三个部分。

根据我省高校实际情况,本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重点是遴选并“按需推荐”新增1个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同时,部分高校入选确定为湖南省2017年-2023年项目设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项目建设规划周期内安排三批建设任务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每批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校建设。

2、工作原理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湖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我省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按需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着力优化结构、加强省统筹,严格审核标准,加强学科建设,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一)服务需求和结构优化。 以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认真落实教育精准扶贫任务,协调优化全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区域结构和布局,优先支持我省急需人才领域的高校和学科。 申报重点新增可直接服务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填补我省学科空白的学位专业,重点支持应用型学位专业发展。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申请学位授权审查基本条件》开展新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复审和博士点评审工作。硕士学位授权点、独立评审单位资格初审。 西方大学的申请要求可降低20%。

(三)纪律趋同,人员归队。 高等学校要立足服务定位和办学定位,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明确发展方向,整合学校资源,确定学科目标,明确人才归属,促进学科健康发展。学科建设和社区发展,但原申报为骨干人员已通过授权点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新的学位授权点。

(四)遵守规章制度,公平、公正。 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和纪律,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规范学位申请和评审流程,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做到诚信、自我——纪律、诚信、标准、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三、适用范围

(一)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我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仅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 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申请新增博士(硕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的大学均可申请。 高校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时,还应当申请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

实施“人才培养服务国家特需”试点的高校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必须包含一级学科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特殊需求项目”的点。

(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能在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含省级党校)实施。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申请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点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点。 申请学位授权点,须符合《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具体申报范围按照《2017年湖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三)申请独立审查单位

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申请独立评审单位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提出独立评审申请。

4. 审查程序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7月20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通知和《湖南省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要求,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PDF、WORD格式)学位授权点申请指南》电子资料)。 所有申请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密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解密,直至可以公开使用。 申请材料需在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布期限届满无异议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请新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办学实际,编制《XXX大学(学院)2017年至2023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计划》(格式见附件2)和发展目标,同时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3)、《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表》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点申请表》、《申请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汇总表(上述汇总表填写格式见学位论文附件1)发[2017]12号)和《新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汇总表》(附件4)。除汇总表一式两份外,上述纸质材料各十七份。

2.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权_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_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省委党校)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须提交《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申请表》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填写格式参见学位授权点附件1) 2017]12号文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汇总表》。 除汇总表一式两份外,上述纸质材料一式十一份。

申请新增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相同。 申请新的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相同。 。 各单位报送的《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将长期保存,作为今后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审的材料之一。

3.申请独立审查单位。

申请独立评审单位除按照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独立评审单位学位授权申请报告》、《申请独立评审单位简要表》审查》、《学位授权单位》审查实施办法。 上述纸质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重大披露

7月底前,省学位委员会将所有高校申请材料在“湖南省教育政务网”和“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异议。

(3) 沟通审核

8月底前,省学位委员会将已发表且无异议的材料送交省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1.现有学位授权单位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交流评价结果将作为专家会议评审的重要依据。

2.在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进行沟通评审时,每位专家将对所有申请大学进行评分和排名。 各大学的最终分数是所有专家分数的总和。 同时对所申请的学位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2/3(含)以上专家沟通评价总体评价意见为“中”及以上。 审核通过。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将进入专家会议评审阶段:

(一)申请新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最终成绩进入前8名,申请通过学位分不少于2分(通过工程类硕士学位的除外)。

(二)申请新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批准的学位点数不少于2个。

3、申请人提出独立审评单位申请并经通讯审评专家组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视为审评通过。 审核通过的单位不再进行会议审核。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_新增博士学位授予权_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四)会议审议

9月底前,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进行了会议审查,未到校检查。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

会议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答辩两部分。 先审查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再审查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

在答辩评审环节,各单位安排40分钟答辩时间(单位报告25分钟,专家提问15分钟),介绍本单位整体情况及应用学科。 各单位答辩完毕后,全体专家根据沟通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进行点名、名额投票。

2.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省学位委员会按照学科大类对进入会议评审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组评审。 新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学位授权点的评定通过材料审核进行。 新学位分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评审专家组成员2/3(含)以上同意,视为评审通过。

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单位,须具有一定数量通过专家组会议审查的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及以上,已申请硕士学位的除外)工程博士并通过了专家组会议审查)。

(五)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10月中旬,召开省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专家评审结果。

1.审核确定我省2017年新推荐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即第一批立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第二、第三批立项博士、硕士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

2.对通过沟通评审的独立评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推荐名单。

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_新增博士学位授予权_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3.对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博士点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4.对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六)业绩公告

10月下旬,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推荐名单将在“湖南省教育政务网”和“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上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七)报告结果

评审结果、相关申请材料、评审工作总结等将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学位授权审查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查办法》后开展的首次学位授权审查。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相关评审工作精神,科学制定申请工作方案。 、做好自评和推荐工作。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树立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办学理念,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加大投入,确保各项投入资源落到实处,夯实学科学位点建设基础,努力提高办学实力,打造办学特色,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办学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申请学位授权。 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单位内部充分论证,符合单位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基本申请条件。

(四)新设立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学位授权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申请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必须以申报的专业学位点为基础(原则上应超过所申请硕士学位点的50%)。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和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纪律规定,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影响专家评审。任何形式。 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次学位授权评审交流评审过程所需评审经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供学位授权与评审相关服务的函》(学位中心发〔2017〕50号),交流评价收费标准初步定为:3000元每学科点人民币5000元,每个学位授予单位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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